票据转贴现协议
甲方(转贴现申请人):_
乙方(转贴现银行):_
鉴于: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协议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票据: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有价证券。本协议中特指银行承兑汇票。
1.2 银行承兑汇票:指由银行作为承兑人的商业汇票,由出票人签发,由承兑银行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
1.3 转贴现: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在银行间市场向其他银行再进行贴现的票据融资行为。
1.4 贴现利率: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贴现基准利率,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风险因素,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
1.5 转贴现利率:指乙方在受让甲方持有的未到期已贴现票据时,按照票面金额一次性扣除的利息所对应的利率。
1.6 实付金额:指乙方受让票据向甲方实际支付的金额,即票面金额扣除转贴现利息后的余额。
1.7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周一至周五。
1.8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指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的,为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等票据业务提供服务的电子化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