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包含正文,附件:不良资产清单、特殊目的载体(SPV)设立文件、资产服务机构管理手册、投资者风险披露说明书。
不良资产证券化协议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立目的与背景
本协议旨在对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详细、全面的规范,以促进项目顺利开展并
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协议中所涉及的不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贷款、不良信用卡
债权、困境企业债务、破产清算资产等,旨在实现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高效利用,提
升市场透明度及风险管控水平。本协议为各方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文件,明
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涵盖从资产转让、证券化过程管理到收益分配的全
过程。
第二条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不良资产:指由于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
贷款、信用卡债权或其他债务,详细包括借款合同、抵押担保记录、债务人
违约情况等所有相关材料。
2.证券化受托人:指根据本协议受托管理和监督证券化资产组合,确保所有
参与方履行其义务的法人实体,并负责监督资产的管理、收益的分配、以及
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3.资产支持证券(ABS):指以不良资产作为支持的证券化产品,向投资者发
行,投资者享有约定的收益权。ABS根据风险级别分为优先级和次级,并根
据相应信用评级进行细化说明。
4.特殊目的载体(SPV):指为了实现本协议目的而成立的独立法律实体,负责
购买不良资产并向市场发行ABS。SPV独立于发起人和投资者,以确保资产
与发起人的其他资产相隔离,降低风险。
5.资产服务机构:指负责对不良资产进行日常管理与回收的主体,其职责包
括贷款催收、坏账处置、资产信息披露等具体任务,确保资产的最大化回
收。
6.发行人: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主体,通常为SPV,负责制定详细的发行计
划,确保发行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
7.增信措施:通过提供担保、第三方保险、设立储备账户等方式来提高资产
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确保ABS具备较高的安全性,减少投资风险。
第三条合同主体
本协议各方包括但不限于:
1.发起人:负责发起证券化交易,出售不良资产的主体,可能为商业银行、
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并需提供详细的不良资产文件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