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打包处置协议
协议编号: BDL-2024-0711-001
甲方(资产出让方): 文稿稿
乙方(资产受让方): 【请您填写受让方公司全称】
鉴于: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1.1 不良贷款资产包: 指甲方在本协议附件一《资产清单》中列明的、截至基准日(定义见下文)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集合。
1.2 基准日: 指 2024 年 07 月 10 日,双方以此日期为界,确定不良贷款资产包的范围和金额。
1.3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1.4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重大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全国或区域性银行系统支付清算中断、重大疫情等。
1.5 关联方: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确定。
1.6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行政命令和其他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不时修订、废止或重新颁布。
1.7 尽职调查: 指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对标的资产进行的审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可回收性等方面的调查。
1.8 过渡期: 指自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止的期间。
第二条 标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