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康复家政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JKF-20250926-002-WG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与总则
甲方(服务接受方/委托方):
乙方(服务提供方):
服务对象(实际接受服务人员):
总则: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指定的特定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的精神康复家政服务事宜,共同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
第二章 定义与释义
2.1 精神康复家政服务:指乙方派遣其具备特定专业资质的服务人员,在合同约定的服务场所内,依据为服务对象量身定制的《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提供旨在稳定精神状态、改善核心症状、重建生活规律、恢复社会功能的非医疗性、辅助性、陪伴性、支持性的综合生活照护服务。此服务不涉及、不替代任何形式的医疗诊断、处方开具、心理治疗或精神科护理操作。
2.2 服务场所:指甲方在本合同首页载明的住所,即北京市东城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2.3 服务人员:指由乙方正式聘用,与乙方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经过乙方系统性岗前培训和严格背景审查,持有本合同第五章所列明的相关资质,被指派执行本合同项下服务的专业人员。
2.4 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指乙方项目负责人及专家团队在对服务对象进行不少于8小时的初步访谈与综合评估后,深度结合其精神状况、身体条件、医嘱要求、家庭环境、个人偏好及甲方核心诉求,制定的具备高度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书面服务计划。该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一,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 服务日志:指服务人员使用乙方提供的专用移动应用程序(APP)或标准化纸质表格,以客观、详实、准确为原则,逐项记录每日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关键生命体征(体温、脉搏、呼吸)、情绪与行为表现、用药依从性、睡眠与饮食质量、康复训练详情等信息的结构化文档。
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战争、动乱、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重大变更。
第三章 服务期限
3.1 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为 壹整年(365个自然日)。
3.2 服务起始时间:自 2025年10月10日 上午9时00分起。
3.3 服务终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