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代理合作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代理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拥有POS机相关业务的经营资质和权限;
2.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具备开展POS机代理业务的能力和资源;
3.甲方有意委托乙方作为其POS机业务的代理商,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POS机代理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
1.1 POS机:指销售点终端(Point of Sale),是一种配有条码扫描器、打印机等的终端设备,用于商户进行银行卡支付交易。
1.2 代理: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从事POS机推广、安装、维护等相关业务活动。
1.3 商户:指与甲方签订POS机使用协议,使用POS机进行交易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1.4 交易:指通过POS机完成的银行卡支付行为。
1.5 分润: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就乙方代理的POS机所产生的交易额,按比例或固定金额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第二条 合作内容
2.1 甲方委托乙方在约定区域内开展POS机代理业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POS机的市场推广与客户开发;
(2) 协助商户完成POS机安装申请、资料收集与提交;
(3) POS机的安装、调试与维护;
(4) 商户的培训与日常服务;
(5) 协助甲方进行风险管控;
(6) 其他双方约定的相关业务。
2.2 代理区域: (省/市/区)
2.3 乙方应当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条 协议期限
3.1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协议期满前30日内,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本协议自动续期1年,续期次数不限。
3.3 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协议的,应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第四条 POS机价格
4.1 POS机价格依照《机具价格参照表》(见附件一)执行。该价格表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 鉴于市场行情可能发生变动,实际执行价格以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