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协议/资金管理运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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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协议

协议编号:BZJ-TZ-2024-001

签订日期:2024 年 05 月 16 日

签订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具体街道地址]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 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张三
  •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00000A
  • 联系电话: 010-88888888
  • 电子邮箱: [mail@wengaogao.com]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李四
  •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00000000B
  • 联系电话: 021-66666666
  • 电子邮箱: [mail@wengaogao.com]

鉴于:

  1. 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保险公司,具有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业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2. 乙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具有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进行投资的合法主体资格及专业能力,并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3. 甲方有意将其合法所有的保险资金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和投资运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4.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保险资金委托投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保险资金: 指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于投资的保险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责任准备金、资本金等。

1.2 投资标的: 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将保险资金用于投资的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规定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等具体投资项目。

1.3 投资本金: 指甲方实际委托给乙方用于投资的保险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1.4 投资期限: 指本协议项下保险资金投资的起始日至终止日的期间,具体为 3 年,自 2024 年 06 月 01 日起至 2027 年 05 月 31 日止。

1.5 预期投资收益:指根据投资标的之具体情况,双方合理预计的投资收益。本协议项下,预期投资收益并非乙方对投资收益的保证或承诺。

1.6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放假日)。

1.7 不可抗力: 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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