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电车道路旅客运输特许经营协议
甲方: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实现城乡公交一体化,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社会改革、发展成果,感受党和政府的关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正)等法律、法规以及县委政府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要求和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8〕37号和〔2019〕2号决定,经招标确定有限公司为***道路旅客运输独家经营单位(中标等相关文件附后),负责我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造和经营工作。经双方协商,就相关事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如下:
第一条 特许经营内容及有效期限
1.县域内原有126台农村客运车辆及经营权由乙方进行收购,所需资金由乙方负责。收购过程中,乙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相关规定,确保收购行为不会导致市场竞争的实质性减少。
2.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许可乙方相关经营范围、期限,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验。许可经营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年。许可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年,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延长许可经营期限。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决定是否同意延长。
3.乙方在被授予特许经营权,且完成所有车辆收购后,作为唯一的道路运输企业,享有在独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营运及相关业务,以获取合法利润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a) 在指定区域内开展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
b) 规划和调整公交线路(需经甲方批准);
c) 设置公交站点和候车亭(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d) 开展公交广告业务(需遵守相关广告法规)。
第二条 政策保障
1.甲方支持乙方依法享受国家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种道路旅客运输行业扶持政策及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具体包括:
a) 对投入运营的车辆给予每年每车5万元运营补贴或按实际运输成本和车辆数予以补贴。补贴金额将根据消费者价格指数(CPI)每年进行调整。
b) 为新能源公交车辆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每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c) 对乙方提供的普惠性服务(如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等优惠票价)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2.甲方协助乙方争取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资金支持和补助补贴。争取的资金作为企业再发展和投入,不能因争取到了而取消和减少县政府的经营补贴资金。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每年至少协助乙方申请一次国家或省级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
3.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a) 在城市规划中预留公交专用道和公交场站用地;
b) 优先审批乙方申请的公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c) 在政府采购中优先考虑乙方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 特许经营服务的质量标准、安全管理、行业规范
1.服务质量标准: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执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a) 运营准点率:工作日高峰时段不低于85%,其他时段不低于90%。
b) 车辆清洁度:每日对车厢进行清洁,每周进行一次深度清洁。
c) 乘客满意度:每年进行乘客满意度调查,满意度不低于80%。
d) 投诉处理及时率:24小时内回复率不低于95%,72小时内解决率不低于90%。
2.安全管理及行业规范: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和《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执行,主要包括:
a)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b)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员工严格执行。
c) 对驾驶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
d) 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档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e)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灭火器、安全锤等。
f)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乙方应当建立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定期进行自查和改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条 改造计划及运营方案
1.车辆投放及线路开通
a) 乙方投入运营后,首批投入20辆纯电动公交车辆,开通—邢襄古镇、抗大路—浆水公交线路。
b) 按照交通发展规划如期投入所需的全部纯电动的公交车辆,依次开通邢左线—路罗、邢和线—将军墓、—宋家庄、邢昔线***—宋家庄等主线,实行公交运营模式。
c) 现有的农村班线实行农村班车运营模式,实现县域内公交和班车并行经营。
d) 公交车、班车配置空调、语音报站、刷卡器、全智能支付、北斗动态监控、视频监控等设施。所有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2.运营时间
a) 冬季(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o首班运营时间:6:30
o末班运行时间:17:00
b) 夏季(4月1日至10月31日):
o首班运营时间:6:00
o末班运行时间:18:00
c) 运营时间由乙方根据县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季节与运营实际适时调整。调整前应至少提前15天向公众公告。
3.发车间隔
a) 常规时段:公交发车间隔20—40分钟/班。
b) 高峰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