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形象偶像Vtuber账号代运营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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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形象社交媒体账号独家运营协议

协议编号: WG-HY-20250806-A01

甲方(委托方): 文稿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5022435
  • 法定代表人: 林思意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A座25层
  • 联系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A座25层
  • 指定联系人: 陈默
  • 联系电话: 13800138000
  • 电子邮箱: mail@wengaogao.com

乙方(运营方): 幻影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1Q8Q888
  • 法定代表人: 李明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20号楼B座5层
  •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20号楼B座5层
  • 指定联系人: 赵磊
  • 联系电话: 13987654321
  • 电子邮箱: zhaolei@huanyingtech.com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致力于通过创新数字内容进行品牌传播与价值传递的机构,计划打造并运营一个全新的虚拟形象,以期在社交媒体领域建立独特的品牌资产和影响力。
  2. 乙方是一家在虚拟形象IP构建、三维美术与动画制作、全平台社交媒体整合营销、粉丝社群运营及商业化变现方面拥有顶尖技术实力、专业人才队伍及丰富成功案例的数字技术服务企业。
  3. 甲方现决定全权委托乙方,负责甲方指定的虚拟形象在约定社交媒体平台上的独家、全方位运营及管理事宜。
  4. 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的需求与目标,并确认其具备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的资质、能力和资源。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经过充分、友好的协商,就虚拟形象“星瞳 (Xing Tong)”的社交媒体账号独家运营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虚拟形象: 指由甲方享有完整、排他知识产权的,名为“星瞳 (Xing Tong)”的数字化、非真实人物。其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二维原画、三维模型、人设故事、性格特征、标准声音、动态形象、以及由前述元素组合成的完整IP。
1.2 社交媒体账号(“账号”): 指以虚拟形象“星瞳 (Xing Tong)”的名义或形象,在**附件一《运营平台与账号清单》**中所列的社交媒体平台上,由乙方代为注册、认证、管理和运营的官方账号。
1.3 运营物料: 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围绕虚拟形象“星瞳 (Xing Tong)”所独立创作、摄制、撰写、设计或以任何方式制作的,用于在账号上发布或用于相关推广活动的一切内容。其形式包括文字、图片、照片、海报、漫画、表情包、音频、短视频、中长视频、直播节目、H5页面、小程序及其他任何现有或未来出现的技术形式的内容。
1.4 知识产权: 指在全球任何国家、地区或司法管辖区内,依据法律法规或国际公约所享有的,任何及所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含邻接权)、商业秘密、域名、设计、专有技术、数据权利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智力成果权。
1.5 商业化运营: 指任何利用虚拟形象或账号,直接或间接产生经济收益的活动。其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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