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无人机超级高铁建设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HT-SGT-JX20251015-002-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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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本协议由上述各方于2025年10月15日在中国北京共同签署。
各方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共同理解和遵守,为共同促进“京雄超级高铁示范线路”(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成功实施,利用乙方世界领先的技术优势、丙方卓越的投融资与建设能力,以及甲方关键的政策支持与资源协调能力,旨在打造一条安全、高效、绿色的未来交通走廊。各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友好的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共同保障本项目的顺利推进与长远发展。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
超级高铁系统: 指一种在低压管道内运行,采用磁悬浮和电力推进技术,设计时速不低于1200公里的客运交通系统,其完整构成包括管道系统、悬浮与导向系统、推进与制动系统、能源供应系统、真空获得与维持系统、运输舱系统、车站建筑及系统、安全保障与应急救援系统、运营控制与通信指挥系统以及所有相关的软件、固件和算法。
本项目: 指“京雄超级高铁示范线路”项目,线路起于北京市丽泽金融商务区枢纽站地下层,止于河北省雄安新区启动区枢纽站地下层,正线双线管道长度130公里。其范围涵盖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设计、投融资、建设、采购、安装、调试直至商业运营、维护、资产移交的全生命周期内所包含的全部工作。
项目公司: 指根据本协议第四章约定,由乙方和丙方共同出资设立的,作为本项目唯一合法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主体的“京雄超级高铁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项目资产: 指项目公司为实施本项目而建造、购置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所有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线路、车站、设备、运输舱、知识产权、运营数据和各项许可。
商业运营日: 指本项目通过最终竣工验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超级高铁线路商业运营许可证》,并正式对公众售票提供商业客运服务的首日,具体日期以项目公司向甲方提交并获甲方书面确认的《商业运营启动报告》中载明的日期为准。
缺陷责任期: 指自项目整体移交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的24个自然月。在此期间,丙方(通过项目公司)负责修复任何因设计、材料、工艺或施工原因导致的工程缺陷。
直接协议: 指由甲方、项目公司与为本项目提供债务融资的贷款人(银团)共同签署的,旨在保障贷款人合法权益的协议,其中可约定贷款人的介入权(Step-in Rights)。
不可抗力: 指任何签约方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该事件非因该方的过失或疏忽所致,并且直接导致其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a) 7级及以上的地震、海啸、火山爆发;(b) 百年一遇级别的洪水、飓风、暴雪;(c) 战争(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封锁、禁运;(d) 放射性污染、大规模未知的瘟疫;(e) 全国性的罢工或行业性停工(非因项目公司或其承包商的劳资纠纷引起)。
法律变更: 指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颁布、修订或废止的,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或运营成本、收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重大不利影响: 指由于单一或系列事件,导致项目公司在任一会计年度内的净利润(经审计)减少超过人民币伍亿元整(¥500,000,000.00),或导致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人民币贰拾亿元整(¥2,000,000,000.00)。
1.2 解释规则
本协议的目录和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