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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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 定义

  1. 发包人:指在施工合同中具有发包工程建设任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 承包人:指在施工合同中承包工程建设任务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履约保证金:指为保证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的,用以担保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
  4. 缺陷责任期: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对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有所不同。具体期限以施工合同约定为准,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 供热与供冷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5. 监理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第四条 保证金形式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1. 现金:承包人以人民币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发包人。
  2. 银行保函:承包人向银行申请开具的以发包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保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或经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开具,并明确保证金额、有效期及索赔条件等。保函正本必须提交给发包人。
  3. 担保公司担保:承包人向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可的、具有工程担保资质的专业担保公司申请开具的以发包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履约担保函。担保函正本必须提交给发包人。
  4. 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采用双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形式。但需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担保方式、担保责任、解除担保条件等内容。

第五条 保证金金额

  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0%。例如:若施工合同总价款为10,000,000元(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则履约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00,000元(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具体金额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并同时使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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