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金融中外合资银行金融类合同

12.9

 

中外合资银行金融类合同
目录
1.总则
2.资本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4.公司治理
5.经营管理机构
6.业务范围
7.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8.人力资源与培训
9.设施与设备
10.财务管理
11.会计与审计
12.税务
13.保险
14.员工管理
15.审批与注册
16.合同期限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与其他
20.争议解决
21.合同文本
22.通知与送达
23.附则
1. 总则
1.1 订约方
甲方:[公司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公司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公司全称](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公司全称](以下简称"丁方")
(以上统称为"各方"或"订约方")
1.2 合作宗旨
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体地点]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合资银行"或"银行")。
1.3 银行名称及住所
中文名称:[中文全称]
英文名称:[英文全称]
住所:[详细地址]
1.4 法律地位
合资银行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
1.5 经营宗旨
合资银行致力于开展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提供高质量的金融咨询服务,为利用境外资本开辟新渠道,引进先进科技和管理经验,促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推动[地区名称]经济特区的建设与发展。
1.6 适用法律
1.6.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 合资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6.3 合资银行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1.6.4 合资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2. 资本
2.1 注册资本
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金额]元。
2.2 出资方式及比例
2.2.1 各方的出资方式、金额及占注册资本比例如下: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金额]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金额]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金额]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
丁方:出资人民币[金额]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其中:
a) 现金出资人民币[金额]元;
b) 以其在[附属机构名称]的直接和间接投资作价人民币[金额]元;
c) [公司名称]和[公司名称]的准备金(不包括坏账准备金)与未分配利润,合计人民币[金额]元。
 2.2.2 丁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验资。如评估结果与约定金额有差异,应当协商确定多退少补的处理方式。
2.3 出资期限
2.3.1 各方应当在合资银行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缴付各自认缴的出资。
2.3.2 以现金方式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存入合资银行指定的银行账户。
2.3.3 丁方因技术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非货币财产的转让手续的,经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共同决定,可以延长不超过30日的期限。
2.4 逾期出资的处理
任何一方逾期未缴付或未足额缴付出资的,除应当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外,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合资银行或其他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5 出资证明书
2.5.1 各方缴付出资后,合资银行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2.5.2 验资完成后,合资银行应当向各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 合资银行名称;
b) 合资银行成立日期;
c) 各方名称(或姓名)及其出资金额;
d) 出资日期;
e) 出资证明书的签发日期;
f) 出资证明书编号。
2.5.3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共同签署。
2.6 增加注册资本
2.6.1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合资银行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增资方案应当明确规定增资金额、各方认缴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等内容。
2.6.2 各方同意,合资银行每年税后利润应至少提取[百分比]%作为法定公积金。经董事会决议,可以从法定公积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转增资本,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确定。
2.6.3 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 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3.1 出资额转让
3.1.1 任何一方拟向本合同当事方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的,应当经其他各方一致同意,并报经审批机构批准。
3.1.2 一方转让出资额时,其他各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1.3 拟转让出资额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说明转让的原因、条件、价格和支付方式等,其他各方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予以答复。
3.1.4 其他各方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1.5 经各方同意转让的出资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各方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各方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1.6 违反本条规定转让出资额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3.2 注册资本的变更
3.2.1 合资银行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当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3.2.2 减少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且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2.3 注册资本变更后,合资银行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4. 公司治理
4.1 股东会
4.1.1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合资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
4.1.2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a) 决定合资银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c)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d)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 审议批准合资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f) 审议批准合资银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g) 对合资银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h)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i) 对合资银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j) 修改公司章程;
k)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1.3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1.4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4.1.5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4.1.6 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2 董事会
4.2.1 合资银行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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