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股权抵押合同
鉴于: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以下简称"抵押权人"或"中行"),应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A公司")的申请,就联合牵头行为债务人安排的银团贷款,同意向 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和 银行(以下简称"联合牵头行")出具担保函。
2.为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及其股东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质人"或"B公司")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和权益为上述担保提供抵押和质押担保。
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各方承诺遵守本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条 抵押物和质押物
1.1 债务人同意将 大厦(以下简称"抵押物")的建筑物及其所属的一切设施、财产、债务人的营业收入及一切收益和权利(以下统称"抵押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拥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
1.2 出质人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全部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以下简称"质押股权")质押给抵押权人。
1.3 抵押物和质押股权的具体信息:
抵押物名称: 大厦
抵押物坐落:
抵押物证书号:
抵押物建筑面积: 平方米
质押股权数额: 万元,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 %
1.4 抵押权和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1.5 抵押权和质权的存续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权人与代理行签订的担保函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二条 抵押物的占有和使用
2.1 在 大厦的建造期间,由于抵押财产尚未全部形成,债务人同意将与 大厦的建造有关的以其为"受益人"、"抬头人"、"收货人"的履约保函(如有)、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及其一切有价证券与物权凭证先行抵押给抵押权人。在 大厦建筑区域内属于债务人所有的一切设备、材料、财产等也抵押给抵押权人。
2.2 大厦建成开业后,债务人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一切资产,无论是固定资产或是流动资产,无论是现时或将来存放在任何银行的任何种类的、到期的或未到期的全部存款,均抵押给抵押权人。
2.3 抵押权人同意在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行使本合同赋予的权力之前,债务人有权占有、使用和经营抵押物,并且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运用抵押财产。
2.4 债务人应妥善保管、使用和维护抵押物,确保抵押物的完好和价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得对抵押物进行改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的用途。
2.5 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第三条 质押股权的管理
3.1 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质押股权,不得在质押股权上设立其他权利负担。
3.2 质押股权产生的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