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文化产业基金协议
甲方(委托人):__
住所地:__
法定代表人:__
联系方式:__
乙方(受托人):__
住所地:__
法定代表人:__
联系方式:__
2.1 本协议中使用的下列词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应具有以下含义:
2.1.1 "数字文化产业基金"或"基金":指根据本协议约定设立和运作的投资基金,旨在投资于数字文化产业相关领域。
2.1.2 "基金管理人":指乙方,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和日常运营。
2.1.3 "基金托管人":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负责基金财产保管、清算交割等事宜。
2.1.4 "认缴出资额":指基金投资人承诺向基金缴付的出资总额。
2.1.5 "实缴出资额":指基金投资人实际缴付至基金账户的出资金额。
2.1.6 "投资期":指自基金成立之日起5年内的期间,或经基金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的较短期间。
2.1.7 "回收期":指投资期届满后的5年期间,或经基金管理人决定延长的期间,最长不超过2年。
2.1.8 "管理费":指基金管理人因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
2.1.9 "业绩报酬":指基金管理人基于基金投资收益而有权获得的额外收入。
2.2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指向:
2.2.1 "元"指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