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投资协议私募基金合伙人合同

12.7

 

文档包含正文和附件(简述):基金合伙人名册、基金的投资策略说明书、基金的风险揭示书、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资格批复文件、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甲方的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主要条款。

 

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投资协议

协议编号: NEV-IF-2023-[自定义编号]

签署日期: ______

签署地点: ______

甲方(有限合伙人/投资人): [甲方全称]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姓名]
  • 住所/注册地址: [详细地址]
  • 通讯地址: [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电话号码]
  • 电子邮箱: [邮箱地址]

乙方(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乙方全称]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姓名]
  • 住所/注册地址: [详细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码]
  • 通讯地址: [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电话号码]
  • 电子邮箱: [邮箱地址]

鉴于:

  1. 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担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登记编号]。乙方拟发起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暂定名,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并担任本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
  2.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类型],或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了解并愿意承担参与本基金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自愿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本基金的出资份额。
  3.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就甲方投资本基金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基金/基金: 指[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基金],是为投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相关项目而设立的契约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

1.2. 基金管理人: 指本协议项下的乙方,即[乙方全称],负责本基金的日常运营、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1.3. 有限合伙人: 指本协议项下的甲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4. 投资人: 指包括甲方在内的所有向本基金出资的有限合伙人。

1.5. 基金规模: 指本基金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的总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整(大写:人民币[具体金额]元整)。

1.6. 认缴出资额: 指各合伙人承诺向本基金出资的金额,具体金额在本协议中明确约定。

1.7. 实缴出资额: 指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实际缴纳至基金账户的金额。

1.8. 出资比例: 指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占基金总规模的比例。

1.9. 投资项目: 指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所投资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相关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动力电池、电机电控、充电设施、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的企业股权、债权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标的。

1.10. 投资期限: 指本基金的存续期限,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到期日止,包含投资期、回收期和延长期。

1.11. 投资期: 指本基金进行项目投资的期间,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具体日期]止,共计[具体年数]年。

1.12. 回收期: 指本基金逐步退出已投资项目的期间,自投资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具体日期]止,共计[具体年数]年。

1.13. 延长期: 指根据本协议约定,经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同意,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基金存续期限延长的期间,每次延长不超过[具体年数]年,累计延长不超过[具体年数]年。

1.14. 基金费用: 指本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税费等。

1.15. 管理费: 指基金管理人为管理本基金而收取的费用,按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方式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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