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融资协议-优先股融资
项目名称: [具体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项目”)
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全称] (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投资方: [投资方全称] (以下简称“投资方”)
签署日期: [年]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签署地点]
鉴于: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1 项目公司: 指[项目公司全称]。
1.2 投资方: 指[投资方全称]。
1.3 优先股: 指项目公司本次向投资方发行的,享有优先于普通股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权利的股份。
1.4 投资金额: 指投资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的用于认购优先股的全部金额,共计人民币[投资总金额]元整(大写:人民币[投资总金额大写])。
1.5 股权比例: 指投资方认购的优先股占项目公司融资后总股本的比例,即[具体百分比]%。
1.6 交割日: 指投资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全部投资金额,且项目公司完成本次优先股发行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日期,具体日期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确定,但不得晚于本协议生效后[具体天数,建议为30]个工作日。
1.7 财务报表: 指项目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反映项目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1.8 重大不利变化: 指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发生的对项目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项目公司发生严重亏损,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具体百分比,建议为50%];
* 项目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 项目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且可能导致项目公司承担超过人民币\[具体金额,建议根据项目规模设定,例如100万]元的赔偿责任或罚款;
* 项目公司的主要业务许可或资质被吊销、撤销或暂停;
* 项目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离职,且未能在\[具体天数,建议为30]日内找到合适的替代人员;
* 项目公司所在行业发生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公司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项目公司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 项目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使用投资款项;
* 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 其他可能对项目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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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调休日。
1.10 保密信息: 指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收方”)披露的,与本协议及本项目相关的,且被披露方标识为“保密”或在披露时根据情况应被合理认为是保密信息的任何信息,无论该信息是以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任何形式披露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 项目公司的商业计划、财务数据、客户名单、技术资料、运营模式、知识产权信息、合同协议等;
* 投资方的投资策略、尽职调查结果、内部决策信息等;
* 双方就本协议进行的谈判和沟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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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12 不可抗力: 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动乱、疫情、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更等。
1.13 年利率: 指以年为单位计算的利率,计算方式为:年利率 = 年利息 / 本金。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说明,年利率均为单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