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文创产业园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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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由双方协商确定]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具体地点]

甲方(政府): [政府全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职务:[职务]
  • 地址:[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合作方): [公司全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职务:[职务]
  • 地址:[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 甲方为推动地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计划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名称](以下简称“园区”)。
  2. 乙方在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运营、招商、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
  3.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园区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1.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文化为灵魂,以科技为支撑,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生产和提供具有文化内涵和创意附加值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产业。在本合同中,特指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门类,包括但不限于:
    • 数字内容产业:包括数字游戏、动漫、网络文学、数字音乐、数字影视、数字出版等。
    • 创意设计产业:包括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时尚设计、平面设计、广告设计等。
    • 文化旅游产业:包括文化遗产旅游、主题公园、文化演艺、节庆会展等。
    • 艺术品产业:包括艺术品创作、交易、展览、拍卖等。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包括传统工艺、民间艺术、民俗活动等的传承与创新。
    • 其他符合国家及地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的产业。
  2. “园区”是指由甲方提供土地和基础设施,乙方负责运营管理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名称]。
  3. “入驻企业”是指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入驻标准,经甲乙双方审核同意,在园区内注册、经营的文化创意企业。
  4. “知识产权”是指园区内企业或个人拥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5.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战争、骚乱、政府行为等。
  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项目涉及的相关服务及不动产租赁等,均按照相应的增值税税率执行。

第二章 合作内容

  1. 园区规划与建设

1.1 甲方负责提供园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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