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基金投资协议
协议编号:[ ]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签署日期]在[签署地点]签署:
甲方(投资人):
乙方(基金管理人):
鉴于: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基金:指[基金全称],系乙方根据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发起设立的,以[城市更新/保障性住房/商办地产/文旅地产]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
1.2 基金份额:指本基金的投资单位,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权益。
1.3 基金财产:指本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房地产项目权益、股权、债权、以及因管理、运用或处分基金财产形成的各项财产和收益。
1.4 认购:指甲方在基金募集期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5 申购:指在本基金成立后,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6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乙方购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7 基金募集期:指本基金首次发售基金份额的期间,具体起止日期以乙方公告为准。
1.8 基金存续期:指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至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具体期限为[ ]年,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可延长或缩短。
1.9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1.10 元: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元。
1.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