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基金投资协议/城市更新项目私募基金/保障房地产投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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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金投资协议

协议编号:[ ]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签署日期]在[签署地点]签署:

甲方(投资人):

  • 名称:[投资人全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 住所/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乙方(基金管理人):

  • 名称:[基金管理人全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鉴于:

  1. 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具备发起、设立和管理本协议项下房地产基金的资质和能力;
  2.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机构/个人],是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具备投资本协议项下房地产基金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投资乙方管理的[基金全称](以下简称“本基金”)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基金:指[基金全称],系乙方根据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发起设立的,以[城市更新/保障性住房/商办地产/文旅地产]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

1.2 基金份额:指本基金的投资单位,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权益。

1.3 基金财产:指本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房地产项目权益、股权、债权、以及因管理、运用或处分基金财产形成的各项财产和收益。

1.4 认购:指甲方在基金募集期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5 申购:指在本基金成立后,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6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乙方购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7 基金募集期:指本基金首次发售基金份额的期间,具体起止日期以乙方公告为准。

1.8 基金存续期:指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至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具体期限为[ ]年,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可延长或缩短。

1.9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1.10 :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元。

1.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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