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银行多资产组合管理协议财富配置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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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银行多资产组合协议

协议编号: [由银行生成并填写]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省] [市]

甲方(委托人):

  • 姓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乙方(受托人): [私人银行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地址:[ ]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鉴于:

  1. 甲方拥有合法可支配的资产,并希望通过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2. 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私人银行,拥有专业的资产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
  3.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多资产组合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1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末)。

1.2 资产净值:指投资组合在某一估值日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

1.3 估值日:指计算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日期,通常为每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议至少每月一次]。具体为:[详细约定]。

1.4 投资组合:指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的资产组合。

1.5 投资目标:指甲方通过本协议委托乙方管理的资产所期望达到的投资回报水平和风险承受水平。

1.6 投资策略:指乙方为实现甲方的投资目标而制定的资产配置方案和投资方法。

1.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等)、战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如重大金融政策调整)等。

1.8 关联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1.9 净值计算错误: 在投资组合的单位净值计算中出现的,因为会计核算、技术故障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使投资组合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的数字出现错误。

1.10 重大变化:指以下任何可能对投资组合价值、乙方履行本协议能力或甲方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   任何适用于投资组合投资标的或相关交易文件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会计准则发生重大变更;
*   任何投资标的发行人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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