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险服务合同 工程一切险投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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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由双方协商后填写]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省] [市] [区/县]

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 [公司全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 住所: [详细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码]
  • 联系人: [姓名]
  • 联系电话: [电话号码]
  •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地址]

乙方(保险人): [保险公司全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 住所: [详细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码]
  • 联系人: [姓名]
  • 联系电话: [电话号码]
  •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地址]

鉴于:

  1. 甲方作为[工程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其他相关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为保障本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相关责任,自愿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相关附加险。
  2. 乙方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合法经营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同意接受甲方的投保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工程保险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 “工程”:指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工程项目。
  2. “保险标的”:指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工程项目及相关财产。
  3. “自然灾害”:指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所述的自然现象。
  4. “意外事故”:指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所述的突发事件。
  5. “第三方”:指除甲方和乙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6.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战争、政府行为等。
  8.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及调休日)。
  9. “损失”:指物质损失,以及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 "修复":使受损的保险标的恢复到与受损前基本相同的状态。
  • “损失比例”:保险标的受损前后价值的比率。
  • “免赔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不负责赔偿的额度。

第二条 保险标的

  1. 工程名称: [详细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详细工程地点]
  3. 工程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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