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护出质人、质权人及相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融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
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上市公司股份出质,适用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登记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具体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机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 【登记原则】
股权出质登记应当遵循合法、真实、自愿、公开的原则。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登记效率,优化服务流程,实现全国联网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 【登记效力】
股权出质自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未经登记的股权出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章 登记事项与条件
第六条 【登记事项】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比例;
(四)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质权的存续期间;
(七)登记机关要求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登记条件】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
(二)出质人对该股权享有完整的权利;
(三)未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四)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出质作出禁止性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八条 【特殊情形】
以下情形的股权出质,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或同意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