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将武汉市中心城区相关供水特许经营权授予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双方特此签订本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第二章 协议双方
第一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武汉市水务局(经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签署)
法定地址: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211号
法定代表人:左绍斌,职务:局长
乙方: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40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兵,职务:董事长
第二条 本协议由双方于__年__月____日在中国湖北省武汉市签署。
第三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名词解释:
1.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中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供水设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
3.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自来水生产、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及供水延伸服务费并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特许经营权利。
4.生效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5.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15年12月1日至2045年11月30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乙方可优先续签特许经营协议。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应依据最新法律规定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
6.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乙方名下自来水厂及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的供水服务区域;乙方特许经营期限内在武汉市新收购、新建或改扩建的自来水厂及供水管网自动获得特许经营权。
7.不可抗力: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a)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b) 流行病、瘟疫;
c)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d)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e)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及其他原材料中断;
f)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8.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9.营业日: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10.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及供水过程中(包括为供水而为的事先安排和收尾性工作)造成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11.合理盈利水平:指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第四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权签署本协议,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2.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4.为实现规模经营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供水服务,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再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供水服务,确保乙方实现排他性经营;
5.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未经武汉市人民政府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对特许经营权进行处置、分解、质押、二次转包或承包等。
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五章 供水工程
第八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工艺及技术。供水项目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武汉市标准。
第九条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招投标制度选择专业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实施监督和控制。乙方应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十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审批、用地、施工协调等相关工作:
1.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2.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3.武汉市人民政府和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计划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4.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 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b) 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
5.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规划、地质、水文等基础资料,并协助乙方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第六章 供水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
(1)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a) 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b)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乙方按法律规定制定的供水服务标准,包括水质、水量、水压、维修以及投诉等进行审查;
c) 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d) 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及有效;
e) 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
f) 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a) 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依法自主经营;
b) 在特许经营期内,武汉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受托机构依法对乙方进行财务审计。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d) 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第十三条 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