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回收数字化管理协议
协议编号: [ WG-SZHS-2025-1009 ]
此处为重复性常规要素信息,在线预览已省略
签订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签订日期: 2025年10月09日
鉴于条款
据此,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兹信守。
1.1. 本协议: 指本《废物回收数字化管理协议》正文、所有附件、以及双方后续可能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或书面修订文件。
1.2. 数字化管理平台(“平台”): 指由乙方独立开发、运营并拥有完整知识产权的软件系统集合。该平台通过客户端应用程序(App)、微信小程序、以及供甲方使用的Web端管理后台,实现对服务区域内废物回收活动的全流程数据化、可视化、智能化管理。
1.3. 智能回收设备(“设备”): 指由乙方根据本协议附件一《智能回收设备配置与技术参数清单》的规定,提供并部署于服务区域内的,具备用户身份认证、智能称重、品类识别、自动投口控制、满溢预警、数据实时上传、视频监控、故障自检功能的物联网回收终端。
1.4. 可回收废物: 特指根据本协议附件二《可回收废物分类、验收标准及结算价格表》中明确界定的,在物理、化学性质上适宜进行回收和资源化再利用的、源于服务区域内日常生活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1.5. 污染物与无效废物: 指混入可回收废物中的、不符合附件二验收标准的任何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建筑垃圾、被严重污染(如油污、化学品污染)的回收物、以及其他无法实现再生利用价值的废弃物。
1.6.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工作日,即不包括周六、周日及全体公民放假的节假日。
1.7. 关联方: 指就任何一方而言,指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被该方控制、或与该方共同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任何其他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拥有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表决权或能够决定该方法人团体的管理层。
2.1. 双方共同声明与保证:
2.1.1. 各方均为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独立法人,具备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1.2. 各方已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内部授权(如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签署本协议的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
2.1.3. 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不违反其公司章程的规定,亦不与其承担的任何其他法律义务、合同责任或作出的任何承诺相冲突。
2.2. 乙方特别声明、保证与承诺:
2.2.1. 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提供的平台软件、设备中蕴含的全部核心技术拥有完全、无瑕疵的知识产权,或已取得实施该等技术所需的、在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的合法授权。
2.2.2. 乙方承诺其提供的全部服务、设备及运营活动,均严格遵守《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