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经营投标程序及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租赁经营投标活动,确保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组织的[具体项目名称](以下简称"项目")租赁经营投标活动。
第三条 公司成立[具体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投标、评标及决标全过程。评标委员会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行业专家及法律顾问等组成,人数为单数,不少于5人。
第二章 投标资格与要求
第四条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康的财务状况;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章 投标答辩
第七条 投标答辩由评标委员会组织,公开进行。评标委员会应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