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艺人虚拟偶像表演直播合作合同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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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艺人表演合同

合同编号: WGG-CYJZ-20250808A

甲方(委托方): 文稿稿(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5022435XXXXXXXXXX (此为示例,实际应为18位)
法定代表人: 陈默
联系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号亚细亚大楼20层
指定联系人: 王经理
联系电话: 137-XXXX-1234
电子邮箱: mail@wengaogao.com

乙方(表演方): 次元矩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XXXX9Y
法定代表人: 王磊
联系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座4单元28层
指定联系人: 赵敏
联系电话: 139-XXXX-6666
电子邮箱: zhaomin@dimension-matrix.tech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之数字艺人“灵犀”为甲方“文稿稿”品牌进行线上直播表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数字艺人: 指由乙方自主研发、合法拥有并独立运营的,通过人工智能、图形学、动作捕捉及其他数字技术生成的虚拟人物。具体信息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数字艺人“灵犀”技术与视觉规范》。

1.2 表演活动: 指甲方为推广其“文稿稿”品牌及相关服务而举办的线上直播活动,活动名称为“文稿稿:创意的无限边界”。

1.3 表演平台: 指经双方确认的、用于本次表演活动的独家线上平台,即“抖音”平台内甲方指定的官方认证账户“文稿稿官方”。

1.4 表演内容: 指数字艺人“灵犀”在表演活动中需执行的全部任务,包括歌曲演唱、品牌故事阐述、服务功能演示、用户互动问答、抽奖环节主持、品牌口号宣传。具体脚本、流程及时长分配详见本合同附件二《表演脚本与流程细则》。

1.5 交付成果: 指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需向甲方交付的所有有形和无形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宣传素材、彩排报告、最终表演的高清完整录像文件、直播数据分析报告。具体交付清单、格式与标准详见附件三《交付成果清单与技术规范》。

1.6 关键人员: 指乙方团队中对本次表演活动的质量和执行起决定性作用的核心成员,其名单及职责已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明确列出。

1.7 保密信息: 指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收方”)披露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在披露之时或之前以书面、口头、电子或其他任何形式存在的,非公开的商业、营销、财务、技术数据及信息,以及本合同内容本身。

1.8 知识产权: 指在世界范围内任何国家、地区或司法管辖区依据法律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域名权、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专有权利。

1.9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二条 合作内容与范围

2.1 合作核心: 甲方委托乙方,并指定其旗下数字艺人“灵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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