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基金管理协议 私募基金投资合同

20.7

 

文档包含正文和附件(简述):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乙方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基金认购申请书。

 

文化创意产业基金管理协议

协议编号:[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确保唯一性]

签订日期:[年] 年 [月] 月 [日]

签订地点:[具体地点]

甲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全称]

住所:[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金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基金管理人联系电话]

乙方(基金投资者):[基金投资者全称/姓名]

住所/地址:[基金投资者注册地址/个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基金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基金投资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基金投资者联系电话]

鉴于:

  1. 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具备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和能力,登记编号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2. 乙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进行股权投资的合法主体资格和相应的风险识别、承担能力,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3. 甲方拟发起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基金名称](以下简称“本基金”),并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负责本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事宜;
  4. 乙方充分了解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情况,并自愿作为合格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份额,委托甲方管理其认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财产;
  5.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本基金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 本基金:指 [文化创意产业基金名称],为[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 私募投资基金。
  2. 基金合同:指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的实际情况制定的、适用于本基金的《[文化创意产业基金名称]基金合同》及其不时修订或补充的版本。
  3. 基金份额: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投资者持有的代表其在本基金中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4. 基金财产:指本基金募集的所有资金以及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5. 基金管理人:指本协议项下的甲方。
  6. 基金投资者:指本协议项下的乙方。
  7. 合格投资者: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 (1)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机构;
  • (2)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1. 投资期限:指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数字] 年,其中投资期为 [数字] 年,退出期为 [数字] 年。根据本基金实际运营情况,甲方有权延长或缩短投资期限,但需提前 [数字]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代表本基金实缴出资总额[比例,例如: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基金投资者同意。延长或缩短投资期限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数字]年。
  2. 投资标的:指本基金拟投资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制作、动漫游戏、数字内容、创意设计、文化旅游、文化科技等领域的项目或企业。
  3.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临时停市日)。
  4. :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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