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并购协议合同书

14.4

 

文档包含正文和附件(简述):目标公司现有主要资产清单、目标公司主要负债清单、目标公司员工花名册(仅列示关键员工)、需审批机关批准的事项及预计时间表。

 

股权收购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年 [月] 月 [日] 在 [地点] 签订:

收购方:

  • 名称:[收购方公司全称],一家根据 [收购方公司注册地] 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公司
  • 注册地址:[收购方公司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收购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方式:[收购方公司联系方式]

(以下简称“收购方”)

转让方:

  • 名称:[转让方公司全称],一家根据 [转让方公司注册地] 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公司
  • 注册地址:[转让方公司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转让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方式:[转让方公司联系方式]

(以下简称“转让方”)

目标公司:

  • 名称:[目标公司全称],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目标公司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目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鉴于:

  1. 转让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 [百分比]% 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具体金额] 元人民币 (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2. 收购方有意收购标的股权,转让方有意出售标的股权。
  3.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标的股权收购事宜达成一致,特此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 “基准日” 指 [年] 年 [月] 月 [日],即双方确定的用于确定标的股权价值和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的日期。
  2. “交割” 指本协议项下收购方支付全部收购价款且标的股权完成过户至收购方名下的行为。
  3. “交割日” 指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进行交割的日期,该日期应不晚于 [年] 年 [月] 月 [日]。
  4.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及 [目标公司所在地] 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任何一日。
  5. “重大不利变化” 指自基准日起发生的,对目标公司的业务、资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前景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情况或变化。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 目标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第三方主张权利;
  • 目标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
  • 目标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超过 [具体数字] 人;
  • 目标公司主要客户 (占目标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具体百分比]% 以上) 终止与目标公司的合作;
  • 目标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且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 [具体金额] 元;
  • 其他可能对目标公司的业务、资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情况或变化。
  1.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府部门发布的具有约束力的命令、通知、指示等。
  3. “审批机关” 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股权收购有权进行审批的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4. “保密信息” 指一方 (“披露方”) 向另一方 (“接收方”) 披露的,与本协议项下交易相关的,且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财务信息、客户信息、业务计划等。无论该等信息是以书面、口头、电子或其他任何形式披露。
  5. “过渡期” 指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6. “生效日”指本协议满足第八条约定的所有生效条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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