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创业孵化协议书范本员工内部创业扶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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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创业孵化协议

甲方(原单位): 文稿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7K95022B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三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28楼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联系电话: 95022435

联系邮箱: mail@wengaogao.com

网站: www.wengaogao.com

乙方(离职创业员工): 李四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身份证号码: 310101199001011234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楼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联系电话: 13800000000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鉴于:

  1. 乙方系甲方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表现优秀,积累了丰富的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经验和技能。
  2. 乙方有意向利用自身积累的经验和技能进行创业,并向甲方提出离职创业申请。
  3. 甲方为支持员工创新创业,鼓励员工以非竞争方式实现个人职业发展,同意乙方离职创业,并提供相应的孵化支持。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创业项目”:指乙方拟开展的,且经甲方审核通过的,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创业项目,具体项目为: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客服系统研发与应用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项目信息详见附件一《创业项目计划书》。
  2. “孵化期”: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5年12月31日 (示例,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止的期间,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其他期限。
  3. “非竞争方式”:指乙方的创业项目不与甲方现有业务、未来规划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具体判断标准详见本协议第三条。
  4. “知识产权”:指与创业项目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包括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所有知识产权。
  5. “关联公司”: 指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一方、受一方控制或与一方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实体。“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控制方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的投票权,或有权选举或委任被控制方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中多数成员。
  6. “保密信息”:指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收方”)披露的,以书面、口头、电子或其他任何形式提供的,与披露方业务、技术、财务等相关的,且在披露时已明确标明为“保密”或根据其性质和披露时的环境应被合理理解为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设计图纸、客户名单、财务数据、营销策略、源代码、算法模型、数据库结构、商业计划书等。

第二条 孵化支持

在孵化期内,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以下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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