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形象授权虚拟偶像IP商用代言合作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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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形象授权许可协议

协议编号: WGG-VH-LIC-20250807-002

甲方(授权方): 文稿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HXXXXXX
注册及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009号中科研发园3号楼10层
官方网站: www.wengaogao.com
指定联系人: 陈浩
联系电话: 138-2880-XXXX / 95022435
电子邮箱: mail@wengaogao.com

乙方(被授权方): 璀璨美妆(广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K8XXXX
注册及通讯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20层
指定联系人: 赵阳
联系电话: 139-2210-XXXX
电子邮箱: marketing.dept@brilliant-beauty.cn

鉴于条款

  1. 甲方确认其是本协议所定义的虚拟形象“灵曦”的唯一、合法且排他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拥有在全球范围内对该虚拟形象进行管理、运营、复制、发行、许可及通过其他商业模式进行开发的完整权利。
  2. 乙方作为化妆品行业的知名企业,认可授权虚拟形象的市场价值和商业潜力,并期望通过获得其使用许可,以创新性的营销方式提升其特定产品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3. 甲乙双方均已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进行了充分、细致的审阅和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兹就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前述虚拟形象事宜,达成以下一致协议,以期共同恪守。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1 授权虚拟形象: 指由甲方独立创作并享有完整知识产权的,名为“灵曦 (Ling Xi)”的数字化虚拟人物。该形象由其独特的面部相貌、五官比例、身材体型、标志性发型发色、瞳孔颜色、声音特征、动态姿态、人格设定、世界观背景以及其他所有可识别的视觉、听觉及文本元素共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1.2 授权素材: 指甲方为使乙方能有效行使本协议项下许可权利而向其提供的、承载授权虚拟形象的全部数字化资产。具体交付内容、格式及技术参数详见本协议第五条。

1.3 授权产品: 指本协议附件一《授权产品清单》中明确列出的,由乙方生产、推广和销售的“璀璨星辰 (Starry Glow)”品牌系列化妆品。任何未在附件一中列明的产品,均不得使用授权虚拟形象。

1.4 授权渠道: 指经甲方书面许可的,乙方可使用授权虚拟形象进行商业推广的特定线上及线下平台,具体范围如下:
线上渠道: 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的、经合法备案并完成企业认证的官方数字媒体平台,包括:官方网站 (www.brilliant-beauty.cn)、天猫“璀璨美妆官方旗舰店”、京东“璀璨美妆京东自营旗舰店”、新浪微博“璀璨美妆”官方账号、抖音“璀璨美妆”官方账号、小红书“璀璨美妆”官方账号、哔哩哔哩“璀璨美妆”官方账号。
 线下渠道: 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定义见1.6款)境内所有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品牌直营专卖店及专柜内的静态物料(海报、展架)和动态视频展示;以及经双方事先书面批准的一场线下新品发布会活动。

1.5 授权区域: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明确排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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