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计划审核合同 股权激励法律审核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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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审核合同

合同编号: WGGCGQJLSH20240717

甲方(委托方): 文稿稿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三
  •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10层1001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01K9696X
  • 联系电话: 95022435
  • 联系邮箱: mail@wengaogao.com
  • 网址: wengaogao.com

乙方(受托方):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负责人: 李四
  •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26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 31110000400721313E
  • 联系电话: 010-65889999
  • 联系邮箱zhonglun@zhonglun.com
  • 指派律师姓名及律师执业证号: 王五,11012010110123456

鉴于:

  1. 甲方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以吸引、留住和激励核心人才,促进公司长期发展。
  2. 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激励等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和良好的声誉。
  3. 甲方委托乙方对本计划进行法律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 甲方委托乙方对本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核,并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审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1)本计划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如甲方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如甲方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2)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条件、行权价格、锁定期、行权安排、考核机制、授予数量、股份来源等关键条款是否合法、合规、合理、明确。
  • (3)本计划的制定、审议、披露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4)本计划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 (5)本计划是否需要履行必要的审批、备案程序,以及如何履行。
  • (6)本计划涉及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 ①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相关规定,明确激励对象因本计划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详细计算方法和缴纳流程(包括预扣预缴、自行申报等)需在审核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

  ②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甲方因实施本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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